【消防法:安全選擇權】
10 月 3 日,中市大雅區在農地上的違章建築失火,造成兩名消防員殉職。負責警戒火場小隊長指示兩名隊員持熱顯像儀,從未起火區域進入尋找火源。疑似是因廠區內大量易燃的免洗餐具突然「閃燃」命喪火窟。
事實上,這類的事件已經不是第一次。
去(2018)年五月,也發生類似事件。當時,桃園平鎮敬鵬工廠起火,由於廠房內存有大量柴油及腐蝕性化學物,但業者並未告知,導致就在途中,火勢突然變得猛烈。
在發生憾事之後,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隨即召開記者會,將這類的問題歸咎於「制度殺人」,要求立法院盡速通過《消防法》修正,以及要落實「退避權」。
自 2018 年來,這已經是大火奪走的第九條消防員的生命。類似場景在 7 年內共奪走了 26 條消防員的生命。本就可以事先預防的憾事,但卻因爲制度有問題,導致這些消防員的家庭破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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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認為要盡快通過《消防法》修正,我支持也認同他們的主張 :
1. 廠方若隱瞞資訊,須負起刑事責任:在處於救災的當下,廠方須將資訊透明化,告知消防單位。如未善其責,導致人員傷亡,應負刑事上責任。
2. 強化行政調查權:所有事件的資料必須公開透明,消防局不得再以偵查不公開為由,拒絕提供相關訊息與資料。
3. 落實退避權:所有救災流程必須要符合 SOP。意即,若火場的狀況未明,或獲得的資訊未符合標準,救災指揮官可不派消防員進入火場救災,並獲得「免責權」。
4. 推動安全選擇權:此外,若是指揮官下達救災指令,消防員若是判定當下情況有危及生命之虞,不須經指揮官同意可直接撤離,撤出後再將情況回報指揮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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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。
過去的制度、法規是將責任放在長官身上,但是長官不在現場並無法及時了解現場狀況,進行判斷。這導致很多時候的決定並不符合現場規定。
我們對人性有信心,只是對制度沒信心。
第一線的人員一定是最了解現場狀況的人。我們要做的就是完善法規,將「決定權」還給現場專業的消防人員。
亡羊補牢,猶未晚也,藍綠不要再拖了。
#讓國家變得更好
#公平正義 #青年參政
#事件過後我可沒忘記 #但這兩天已經沒人討論了..
#這就是我的政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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搶救消防員
20191003 消防人員救災安全了嗎?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zELarOAbZz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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